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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鼎飞益带你了解“必须” 背后的安全生产硬指标(上)

2025.8.20

安全生产是煤矿行业的生命线,每一条规程背后都承载着对生命的敬畏与守护。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密集出现的 “必须” 二字,绝非简单的条文表述,而是为煤矿生产建设筑起的一道道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这些带着强制性的规定,既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硬性约束,更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深入解读这些 “必须”,让每一项要求落地生根,是煤矿企业筑牢安全防线、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总则 “必须”:全链条安全硬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2.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生产。

3.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根据灾害类型等设置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配备满足需求的人员及装备。

4.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等类型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相关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

5.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6.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多项制度(包括“三违”管理、入井检查等);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7.带班矿领导必须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及危险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8.煤矿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等;必须支持工会等组织的监督活动。

9.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合格者不得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10.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反光标识的工作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饮酒;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煤矿必须掌握入井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实时位置信息。

11.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全流程记录存档;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工艺等。

12.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压力降至2MPa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

13.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4.煤矿必须根据生产计划等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及时修改,且与应急救援预案衔接。

15.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12类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露天煤矿必须填绘9类图纸。

16.临时停工停产的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等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7.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补充;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培训。

18.煤矿必须有创伤急救机构服务,配备救护车辆、器材等。

19.煤矿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指挥,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0.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提供鉴定、检测等服务;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必须纳入安全检测范围,鉴定机构需具备资质。

21.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向相关部门报告,报告需包含完善地质资料。

地质 “必须”:安全探防基石

2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岗位;煤矿必须设立地测工作部门,制定规章制度,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地质工作。

23.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等;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等图纸;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24.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3年必须修编1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地质条件较大变化时,1年内必须重新划分地质类型。

25.煤矿建设前,必须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条件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核实相关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报告及预想地质剖面图;地质资料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和建设。

26.井巷揭煤前,必须探明煤层厚度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27.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等进行观测、描述和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28.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建井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9.煤矿生产期间,必须根据采掘地质条件变化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等事故;露天煤矿必须查清边坡地质条件,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

30.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断层、陷落柱等,编制普查报告,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地质条件变化时及时修编。

31.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分析地质构造特征,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编制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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