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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鼎飞益带你读懂“必须” 背后的安全生产硬指标(中)

2025.8.22

安全生产是煤矿行业的生命线,每一条规程背后都承载着对生命的敬畏与守护。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密集出现的 “必须” 二字,绝非简单的条文表述,而是为煤矿生产建设筑起的一道道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这些带着强制性的规定,既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硬性约束,更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深入解读这些 “必须”,让每一项要求落地生根,是煤矿企业筑牢安全防线、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井工 “必须”:安全规程要点

32.矿井设计必须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井口位置等;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等危险的矿井,必须分区开拓、开采,避免不合理集中布置。

(一)设计及井巷布置

32.矿井设计必须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井口位置等;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等危险的矿井,必须分区开拓、开采,避免不合理集中布置。

33.矿井设计前必须完成水、火、瓦斯等灾害评估,包含煤层突出危险性等内容。

34.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不应超过600m(国家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35.井筒位置必须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等,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或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36.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点;已布置在危险地点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7.突出及按突出设计的矿井,主要井巷必须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煤层内;必须减少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避开地质构造带。

38.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可作安全出口);井下每水平、采区必须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与地面出口相连,未建成的严禁回采。

39.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40.有煤与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

41.矿井必须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开拓煤量等保持平衡;回采巷道施工前,水平或采区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系统;不得因接续紧张随意调整采区划分等;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达标后,方可采掘。

(二)矿井建设

42.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单位必须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43.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参与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负总责;必须查清建设条件;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协议,配备应急物资。

44.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和质量负责。

45.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施工单位必须开展日常隐患排查,配合普查。

46.井筒设计前,必须按规定施工井筒检查孔,明确孔距、孔深等要求,全孔取芯、测井,分含水层抽水试验等。

47.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等系统图。

48.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要求: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人员出井安全设施;井筒到底后,必须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邻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必须及时贯通联络巷。

(三)采掘

49.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必须定期巡查,保持畅通。

50.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且保证行车不行人的除外)。

51.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等需求,符合具体尺寸、高度等规定。

52.新建矿井等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等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不满足时,必须设置躲避硐。

53.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先探后掘,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先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54.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等管理。

5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变化时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

56.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不得低于1.6m;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等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57.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浮煤必须清理干净。

58.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等;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支柱(地质条件复杂且有安全措施的除外);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压力试验;回采结束或使用超过8个月后必须检修,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

59.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有防倒措施;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的80%且不得小于90kN;严禁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等时必须先架临时支架。

(四)通风 “必须”:风流安全准则

60.井下风流中的空气成分必须符合安全健康指标: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超过0.5%;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规定限值。

61.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规定(如采煤工作面最低0.25m/s,最高4m/s等)。

62.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63.矿井需要的风量必须按井下最多人数(每人每分钟≥4m³)和采掘面等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取最大值。

64.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65.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面等必须根据需要随时测风,记录并更新测风牌。

66.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检验。

67.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68.贯通巷道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检查瓦斯;掘进面爆破前,必须派专人与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面瓦斯,均低于1.0%时方可爆破;贯通时必须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影响区域工作,调整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

69.进、回风井等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行人、行车联络巷,必须安设不少于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具备双向功能的联锁风门)。

7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备用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严禁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试运转和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1次;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71.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能在10min内改变风流方向,改变后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至少1次反风演习;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必须反风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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